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实施“银龄行动”,是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拓展“老有所为”工作领域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银龄行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做好2008年的“银龄行动”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推进“银龄行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健全党政主导、老龄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银龄行动”工作运行机制,按照确保安全、力求实效、有所突破的工作思路,组织实施上海援助新疆的第六期“银龄行动”。
二、实施原则
一是服务与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通过细致周密的组织筹备工作,确保绝对安全。
二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以社会效益为主。重点发挥老年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力求社会效益。
三是稳妥与务实并重,以注重实效为主。从实际出发,立足于稳妥推进,讲求实效,切实为受援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组织领导
自治区“银龄行动”领导小组实施对全区“银龄行动”工作的领导,各级要健全“银龄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老龄办要把“银龄行动”工作纳入老龄工作的议事日程,认真履行“银龄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做好宣传动员、联络协调、组织实施和经验总结等工作,努力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四、实施办法
2008年情况比较特殊,在总结前五期“银龄行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与上海方面充分协商,现就疆沪第六期“银龄行动”实施工作安排如下:
1.实施范围
第六期“银龄行动”仍在阿克苏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实施,原则上在各地州设1-3个受援点,受援单位要按照需求与专业对口的原则,根据上海招募老年志愿者和各受援地的专业需求情况具体确定。
2.组织形式
第六期“银龄行动”采取短期定点援助的方式,组成以医疗卫生为主的老专家小分队分赴三地州各受援点,实施为期20天的培训、义诊等援助服务活动。第六期“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赴疆由上海方护送,返沪由自治区组织护送。
援助活动期间,除上海方根据实际需要配专职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外,各受援地和受援单位要指派专职人员全程陪同,其中受援单位为地州所属单位的,由地州老龄办指定专门全程陪同人员;受援单位为县市所属单位的,由县市老龄办指定专门全程陪同人员。新疆自治区老龄办和各受援地州老龄办指定专门协调联系人员负责各受援点的协调联络工作。
3.实施领域
以医疗卫生为主,兼顾教育、畜牧等行业。
4.实施规模
上海初定援疆医疗老年志愿者14人,教育、畜牧专业老年志愿者各1人,具体人数根据体检情况最后确定。
5.实施时间
第六期“银龄行动”实施时间初定为6月16日至7月6日。
6.援助方式
志愿服务突出“智力援助”和“志愿行动”,立足传、帮、带、教。医疗领域主要以疑难病例会诊、手术示教、学术讲座及培训、义诊为主,集中解决疑难病症,其它领域以研究和指导工作、培训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为主。
7.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筹备。供需双方考察、摸底,签署合作意向书和备忘录,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策划媒体进行宣传,筹备上海老年志愿者的工作、生活事宜。
第二阶段正式启动。护送上海老年志愿者抵达受援单位。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各地州拟定援助的具体工作安排、老年志愿者生活安排及确定全程陪同人员等后勤保障计划,严密组织,确保援助活动安全顺利;积极协调、组织各新闻媒体实地采访,大力营造实施“银龄行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受援地州及受援单位,具体组织上海老年志愿者实施传、帮、带、教和业务培训及集中解决疑难病症,充分发挥老年志愿者的作用。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进行工作总结,欢送上海老年志愿者安全返沪。
五、经费保障
(一)各级老龄办“银龄行动”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老龄委办公室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所需调研、宣传、接待、联络、检查、指导、总结表彰等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足额拨付,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老年志愿者相关经费保障
上海老年志愿者往返旅费、体格检查费、人身保险费、因患大病回上海治疗的一切费用由上海方面承担。老年志愿者在疆期间的吃、住、行、生活补贴和门急诊治病的费用等由各受援单位负责,在抵疆进点之间的相关费用由各地州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上海老年志愿者援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待遇原则上与前五期保持一致,各受援地参照援疆干部的标准给老年志愿者统一发放生活补贴(其中,地区津贴每月380元,通讯补贴每月固定电话75元、移动电话150元,生活补贴每天8元,交通补贴每天4元,每月按30天计算,合计965元),统一生活补贴的发放方式,坚决杜绝不按统一标准和方式给老年志愿者发放生活补贴的现象发生。实施援助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观光游览活动,各地可在双休日适当安排老年志愿者在各受援地就近观光。
上海老年志愿者在受援点援助期间,后勤保障的原则是“相对集中、确保安全、便于服务”,生活安排优先相对集中安排在宾馆或饭店,如受援单位具备接待条件,在不降低标准且接待服务与宾馆饭店基本相当的情况下,也可按排在受援地所在单位接待,费用由受援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