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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协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规定
2008年01月10日 
 

 

中国老龄协会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老龄协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中国老龄协会机关,直属单位,社团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老龄协会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社团及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的,应严格依据党纪政纪调查、审理和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等: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组织学习,对中国老龄协会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传达贯彻,或者对所属党员、干部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对下属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失察,或者其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六条  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实施错误行为的,除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外,还应追究主持作出错误决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严格遵守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需要对会管干部作出免职决定或者责令辞职的,应经中国老龄协会党委或协会主任办公会讨论作出决定。

中国老龄协会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可依照本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人提出检查、监察建议,责令作出检查,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等。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机关,直属单位,社团及企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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