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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协会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2008年01月10日 
 

 

中国老龄协会谈话提醒

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防线前移,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结合老龄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谈话提醒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谈话提醒的责任主体。谈话提醒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党委书记、会长负责对副会长的谈话提醒;副会长负责所分管的司局级干部的谈话、提醒;司局级负责对处级干部的谈话提醒;处长负责对处内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谈话提醒,由上级党政领导共同进行。通过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提高上级对下级、党组织对党员监督的成效,预防和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到群众来信或听到反映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谈话提醒的时机及内容:

1、在党员、干部执行重要任务前,必须及时提醒党员干部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党员、干部因公出国,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宴请、赠送及接受礼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当党员、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职务时,要采取个别

谈话的方式,明确肯定其成绩和提出不足,并提醒其在新的岗位上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勤政廉政,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为党、为人民做出贡献。

    3、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行政领导在接到群众来信或口头反映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时,应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认识自己的问题,并要求其改正。对经谈话提醒无改进者,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其责任。

    4、对群众反映部门(含下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由党委常委和分管会领导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予以提醒。

第五条 谈话提醒的原则

1、经常性和及时性原则。平时工作中经常提醒,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同志式原则。讲究谈话方式方法,避免简单化、走过场,防止简单粗暴。

3、针对性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批评提醒到位,防止好人主义,谈话要有的放矢,指出问题清楚明了,不夸大、缩小事实,所提要求应明确具体。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前,应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4、逐级负责原则。一级管一级,层层负责。

第六条 谈话提醒的方式:属个人的问题一般应个别进行;属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的问题,可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进行。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谈话提醒要做好记录,并按管理范围,分别向协会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七条 纪律责任。凡是发现所属党员、干部的违纪苗头,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机关,直属单位,社团及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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