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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