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的王老太共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现在,王老太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出现困难。王老太的两个儿子履行了赡养义务,但是女儿李某不尽赡养义务。一怒之下,王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每月给付其生活费70元,并负担三分之一的医疗费。
李某认为,当年在分家时,两个哥哥分得了家产,自己什么也没分到。因此,不同意给付母亲的生活费及负担医疗费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的义务是均等的,女儿虽未分到财产,也不能摆脱赡养义务。法官向被告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子女的义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