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丁甲的母亲,其丈夫去世后留有房产20间,并于今年6月析房办理了房产证。丁甲继承北房、南房各一间,马某曾召集子女立下《关于丁家房产分户后规定》,要求子女均将房产证放在其处,丁甲在上面按有手印。诉讼中丁甲及其妻穆某对该《规定》内容及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丁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按手印并不知行为后果,穆某不知此事,不应受此约束。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丁家析产后,丁甲析得的房产,丁甲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被告马某将房产证留在自己手中不给原告,缺乏依据,故丁甲要求马某返还房产证,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名下的房产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