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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维权司法案例:“分家协议”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8年01月24日 
 

分家协议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晃侗族自治县某乡村民吴春莲有两个儿子,如今他们都已分家生活。1992,在村委会主持下,吴春莲老两口和孩子们达成分家协议”,规定: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负责赡养母亲吴春莲,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1998 年吴春莲的老伴因病去世,丧事都是大儿子操办的。2004 ,吴春莲患病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000 余元,由于二儿子家经济拮据,单独负责她的生活及医疗费用遇到了困难。于是,她要求大儿子出一部分钱,可大儿子却对吴春莲说, “分家协议明确他只负责赡养父亲,吴春莲应由老二赡养,不同意承担吴春莲的医药及生活费用。
  吴春莲无奈,2004 月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医药费,并共同赡养她。
  法院判决:吴春莲的医疗费5000 ,由大儿子负担1500 ,二儿子负担3500 ,以后每月两人各出50 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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