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能否在被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家住南昌市的陈平(化名) 于2000 年10 月迁居外地,因无法赡养母亲,便和还在南昌的妹妹陈梅(化名) 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平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陈梅,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表示同意。此后,陈平就将自己的那套房屋交给了妹妹,而陈梅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2001 年12 月,陈梅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陈平得知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让妹妹没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2003 年中旬将她告上了法院,并称当初兄妹双方签的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审理中,陈氏兄妹俩对协议的真实性及签订协议时的意思均表示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陈梅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子女的转让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被赡养人之间转让,目前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