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瑞典、马耳他访问考察报告
应瑞典卫生福利部和马耳他老龄事务议会国务秘书的邀请,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李本公率代表团于5月29日至6月7日,赴瑞典和马耳他访问,考察了瑞、马两国的养老服务工作。代表团先后访问了瑞典卫生福利部、联合国老龄问题研究所,与马耳他老龄事务议会国务秘书海伦·达马托女士举行了会谈,参观了马耳他Mtarfa老人院。
瑞典和马耳他都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老龄工作开展的时间早,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瑞典国内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19万,占总人口数的24%;马耳他老年人口为7.8万,占总人口的19%。总的来看,这两个国家同为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运行稳定,在养老方面,都实行高福利的养老保障模式,在发达国家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共同特点是:
(一)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以瑞典为例:瑞典从1932年开始,逐步建立了闻名于世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制度,惠泽每个社会成员的养老金制度就是瑞典福利模式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瑞典,养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约为退休前工资的70%。法律规定由雇主代雇员交纳全员保险金和保险费中的40%,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分别占24%和28%,基金利润占8%。政府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为养老提供经济保障,所有定居瑞典的人,年满65岁都可根据居住年限领取数额不等的基本养老金;政府对所有低收入退休者提供住房补贴;地方政府提供医疗服务保障,老人们退休后仍能享受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2006年瑞典政府用于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费用年支出达813亿瑞典克朗(瑞典克朗与人民币的比值中间价为1:1.085),为老服务年支出达80.3亿瑞典克朗,合计893.3亿瑞典克朗,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28380亿瑞典克朗)的3.15%。
(二)强大的社区服务网络。瑞典老年人几乎全部为空巢。瑞典政府养老服务的基本出发点是“最大限度的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养老”,主张开展社区服务、远程服务、定点、定期上门等为老服务,切实解决居家老年人的各种生活困难和问题。瑞典政府规定,由市级政府提供社会服务保障,在各市建立政府服务网,服务内容包括入户服务、住房维修、短期照料、日常活动、社区医保等。目前瑞典国内参与社区服务总人数达到24.48万人,有50万老年人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全天候的各种照料服务。
(三)完善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瑞典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分三级:国家级—地区级—县级。国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设在卫生福利部,有三位部长分别负责社会保险、生活照料、医疗公共卫生等涉老事务。地区和县配置相应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老年人的健康保健和社会照料服务等工作。县级政府聘用有爱心、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员组成社工组织,负责对本地区老年人收入、健康状况做出评估,并就老人应不应该享受服务及补贴做出决定。程序是:老年人本人提出服务需求和补贴申请→医生出具该老人需要的社工服务时间证明→社工组织审查批准→社工组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社工组织对本地政府负责。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存在一定比例的贫困人口。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广覆盖的、确保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不能走瑞典等发达国家高福利的养老保障道路,但是他们的养老服务模式和理念却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首先,最大限度的让老年人在家里养老,不仅是国际养老服务趋势,也符合中国国情。由于亲情的维系和地缘文化的吸引,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都希望居住在子女附近,居住在熟悉的地方和环境中养老。此外,中国的老年人不单是被赡养者,在老年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还是对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帮助者,是家庭生活的支持者。因为多数老年人在大部分时间里是可以生活自理的,他们可以对家庭生活做出很大贡献,例如料理家务、照看和教育第三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这些作用对于年轻一代减轻家庭负担、全力投入工作是很有积极意义的,这也是一种对社会的贡献。再有,居家养老可以大大节约养老服务费用。瑞典政府2005年对比统计表明:养老院养老,每个老年人的年服务费用是45.5万瑞典克朗,而居家养老每个老年人的年服务费用仅为21.2万瑞典克朗,节约开支53.4%。在中国,家庭养老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仍有巨大的生命力。目前我们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意愿,不仅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而且有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其次,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更多地承担起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为“最大限度的让老年人住在自己家里养老”,瑞典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老年公寓、康复中心,或在一般住宅建筑中酌建便于老年人居住的辅助住宅,免费为老年人改建住房,使之更适于老年人居住;为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配备家庭护理保健助手,国家发给家庭护理补助费;社区还雇佣走家串户的家庭服务员,定时上门为散居的老年人购物、备餐、整理卧室和处理家务; 边远地区的邮递员还在送信途中负责探视分散居住的老年人,服务费用由政府社会局支付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健康保健(入户保健)由市医院和地方医院各承担50%,生活照料由基层政府设立社工组织负责,形成了一套组织严密、分工具体、服务周到的养老服务网络。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现在还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有的地方政府还没有认识到居家养老服务的重大意义,财政投入不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缺;有的地方没有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把居家养老服务完全交给中介组织来做,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因此,在我国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政府必须更多地担当起组织实施的责任,建立一个包括设施建设、补贴制度、组织领导、服务队伍、决策评估、监督管理等在内的服务体系。
第三,要大力发展为老服务队伍。瑞典60岁以上老年人口仅为219万,而参与社区服务的人员就有24.48万人,就是说平均不到9个老年人就有一个为之服务的人员。1975年瑞典65岁以上老年人将近130万,而家庭服务员竟达7万人之多。而我国由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服务补贴制度没有建立或者不够完善,社区为老服务队伍没有得到发展,有许多社区根本就没有专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这是制约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学习瑞典的成功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使之适应居家养老服务的需要。
第四,机构养老依然需要,但应以需要全护理的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瑞典、马耳他的养老院都是以长期患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为对象的。对于哪些人该进、哪些人不该进养老院,该不该享受入住养老院补贴,政府都要进行评估、审查,不到万不得已,两国政府都不主张入住养老院养老。目前我国养老机构一方面还远不能满足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需要,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健康老人入住养老院,占有紧缺的养老服务床位的现象。有鉴于此,我国的养老机构尤其是国办养老机构应该确立正确的服务方向,加强入住对象的审查、评估,保证确实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同时避免养老院这一社会福利资源被不该享有的人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