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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全省老年人切实享受到优质养老服务,日前,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提升一楼服务质量的意见》,明确到2017年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步形成,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55%以上。到2020年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养老院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100张的护理型养老院,全省培训1万名以上养老护理员,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形成一批设施功能完备、服务水平一流、具有江西特色的连锁化养老院。
该《意见》区分为统筹养老院供给资源、丰富养老院参与主体、优化养老院发展结构、推进养老院医养融合、提升养老院服务水平、强化养老院要素支撑、健全养老院工作机制等七大项共有22条具体内容,且每一项具体内容都明确了牵头落实单位和相关单位。同时,江西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的江西省养老产业发展(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市、县也要参照这一做法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在统筹养老院供给资源上,该《意见》提出,要强化规划引领,认真落实《江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对规划建设养老院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半径内选址,尤其注重与二级以上医院的衔接,共享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要推动城乡养老院均衡配置,结合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大力发展社区小微型养老院,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融合发展,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院,支持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院,编制适合开办养老院的闲置资源目录向社会公开。
在丰富养老院参与主体上,该《意见》提出,要优化社会参与的市场环境,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充分利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并联审批。要促进公办养老院改革发展,准确界定公办养老院功能,发挥托底保障、调控养老服务市场等作用,优先安排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到公办养老院集中供养,要求公办养老院要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为重点的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制定入院甄别标准,按规定范围、条件甄选入住对象,完善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深度合作,将社会力量培育成为养老院服务供给主体,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深度合作,加快推动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实施公建民营。新建和未投入运营的公办养老院(城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对养老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在优化养老院发展结构上,该《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连锁化养老院,把社区和居家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作为江西省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认真落实《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小型化、嵌入式养老院建设,支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院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推动小型养老院连锁化运营,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要大力发展护理型养老院,制定养老院分类补助办法,提高对护理型床位的补助标准,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的护理型养老院建设,推动已建成的养老院通过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要大力发展智慧型养老院,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智能硬件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在养老院应用,重点发展无线定位求助、跌倒监测、夜间监测、老人行为智能分析、阿尔兹海默症患者防走失、视频智能联动、门禁联动等适应需求的养老信息化服务。
在推进养老院医养融合上,该《意见》提出,要完善医养结合模式,通过兴办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合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院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明确责任与义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中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要示范引领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南昌市、赣州市、抚州市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以及新余市、鹰潭市2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市开展试点示范建设,总结推广一批医养结合模式和政策措施。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生活照料、失能护理、疾病治疗。推进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购买岗位试点,为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服务。
在提升养老院服务水平上,该《意见》提出,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加大养老院相关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将标准落实到养老院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经营服务各个环节,推进政府标准和市场标准科学供给,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工作,全面推广养老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养老院服务协议制度,制定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养老护理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质量控制和考核小组,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加强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加快建设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启动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支持养老院投保,降低运营风险。要加强养老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快完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江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向社会公示相关营利性养老院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要强化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落实养老院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院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探索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开展养老院评估。按照国家和省级养老院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价格、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康复保健服务、膳食服务、精神文化服务、清洁服务等关键环节对养老院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求各地要主动将养老院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养老院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在强化养老院要素支撑上,该《意见》提出,要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教育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加强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对接“技兴赣鄱”专项行动,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和大型养老院等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养老护理员素质提升工程”,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激发“工匠精神”。拓宽养老服务人员来源渠道,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院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养老院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养老护理工作入职补贴、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等制度,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增加养老服务领域公益性岗位数量。鼓励养老院建立储备干部制度和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为入住养老院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咨询和关爱保护等服务。要创新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确保每年安排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精准度。鼓励将特困人员供养、养老院评估等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依法依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推动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项目融资需求与金融服务供给无缝对接。要创新价格监管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院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推动形成公办、民办、合作经营多种形式共同发展、多档次衔接的养老院体系。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在健全养老院工作机制上,该《意见》提出,要加强考核激励,建立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将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有关内容纳入年度市、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促使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各项任务落地生效。将养老院评估结果、信用信息等监管数据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养老资源配置挂钩,实现监管与资源配置同频共振。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敬老模范县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老年人学习了解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新法律知识点,同时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协调落实。明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完成牵头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有欺老、虐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 :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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