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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老年人和老龄事业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几点思考
本文由   于   2012-01-06 08:48  审核通过
国家地理
发表于2011-12-23 21:09

老年人和老龄事业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几点思考

谢德明

一、我国老年人人口比例及老龄事业发展基本状况

与国际上将65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人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人口老龄化就是我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老年人作为特殊人群,依法做好老年人工作,是实现科学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与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十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1%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老年人口基数增大、人口老龄化加快而且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国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老龄事业。多年来,国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文化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老龄事业发展模式。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不断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二、目前在老年人和老龄事业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缺失

老年人虽然作为特殊人群,但他们首先是人,不仅需要全社会养老、敬老、尊老,作为过来人,与儿童明显不同是,他们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更需要自尊,需要活的有尊严。因而,精神需求、精神慰藉、精神追求对老年人就更为重要,而不是全社会怜悯的对象和一味的优待。老年人离、退休后或者停止劳作后,离开了长期从事的工作、熟悉的集体,会感到空荡荡的。为此,国家和全社会应当为老年人重新安排生活,寻找精神需求,使生活过得充实而有乐趣创造更加便利的环境。

社会管理的主要主体是社会,而不仅仅是政府,政府要从从管制思维向共治思维转变,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充分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当前,尤其要加快完善老年人群团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积极作用。

目前,虽然在国家层面成立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省、地、县、乡镇(街道)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有专人负责老龄工作,初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网络。但其成员单位都是由政府部门组成,其本身也只是一个政府机构,并不是老年人自身的组织,老年人只是工作的对象,是客体而不是作为主体参与的。目前各地、各行业的老年协会虽是老年人自身的组织,要么官方色彩浓厚,要么较为松散,在全国并没有形成一个联合的组织。目前的中国老龄协会是国务院副部级事业单位,由民政部代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群团组织,难以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作用。

   三、加快完善老年人群团组织等权益保障措施的对策建议 

 一是先成立全国性老年人联合会。在中国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全国性老年社会团体基础上成立中华全国老年人联合会,各省成立分会,作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自治组织,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参与社会管理包括老年人自身中的作用。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设立老年妇女工作部,组织广大老年妇女参与社会建设、社会公益活动和维护老年妇女自身权益等。

二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老年人虽然退休了,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仍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修改《选举法》,针对老年人大代表,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老年代表”的规定,进一步发挥老年人在国家、社会事务中的参政议政作用。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老年人作为社会特殊主体贯彻其中,并就“老年人大代表”和“老年人组织”设立专门条款,保障老年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老年人组织设立,并进行规范。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增设专门条款。

就我省而言,一是在全国性社团成立条件的不具备的情况下,安徽省可以现行一步,成立安徽省老年人联合会,并在安徽省妇联成立老年妇女工作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推动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二是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有关选举细则针对老年人大代表特别是县乡级老年人大代表作出规定。是尽快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针对鼓励设立老年人自治组织,有关全民性自治组织老年职能,老年人大代表等增加规定。四是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老年妇女的权益增设专门条款予以保护。

  总之,只有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各级政府、全社会和家庭都重视老龄问题、尊重老年人,才能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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