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政策法规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2 09:39:28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官网
【字体: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压力,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现就浙江省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以县域为单位,统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象为居住在浙江省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老年人通过民政部全国统建“民政通”系统,向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二)补贴形式。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三)补贴项目。电子消费券仅可用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着眼扩大养老服务消费,聚焦老年人需求,适当增加具有浙江特色的中药保健等项目,纳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项目定价。服务机构(企业)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市场化服务定价,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得先涨价后抵扣。长期(入住30天以上)、短期(即“喘息服务”,入住30天以内)机构养老服务,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应严格按服务合同执行。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等居家社区服务,由服务机构(企业)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五)补贴标准。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含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自付金额的40%进行折扣,分别为累计不超过每月500元、800元。享受补贴者不再区分失能等级,不得折现,仅可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后续的抵扣比例、额度按国家部委要求,依托“民政通”动态调整。


二、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六)账号注册。申请消费补贴与服务的老年人、帮助老年人代办人员、开展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各级负责消费补贴工作的民政、财政工作人员,均应在“民政通”等系统注册或开通账号。


(七)协助办理。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支持老年人家属、亲属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协助代办,包括补贴申请、服务选择、消费券使用等。


(八)失能评估。本通知印发前,享受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规定转换失能等级(见附件2),推送至“民政通”,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本通知印发后,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缺少有效评估结果的,应通过“民政通”申请评估,符合补贴条件的,评估费用按能力评估消费券面值全额抵扣,其他按照《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有关要求执行。各地应按要求(见附件3)确定评估机构,规定区域内不得参与消费补贴服务,不得与服务机构(企业)有控股、控制等实质性利害关系。


(九)补贴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民政通”5个工作日内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第一天发放,当月有效,次月失效。不再符合的,老年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企业)应及时通过“民政通”等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次月停发。


(十)补贴核销。服务机构(企业)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应按要求在“民政通”上传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核销凭证等材料,抵扣相应金额消费券自动转到服务机构(企业),实现老年人消费补贴核销。


(十一)补贴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十二)政策衔接。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补贴对象。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抵扣,不超过每月最高限额。省市县其他面向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各项补贴均可同时享受。本次消费补贴与“爱心卡”服务补贴独立核算。


(十三)资金安排。消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5%,剩余部分省市县共担。省内转移支付一类、二类地区,省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60%、40%。


三、服务开展


按照自愿参与、事前确定的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选择具备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的机构(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十四)机构确定。参与提供服务的机构(企业)应事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提供佐证材料。县级民政部门除审核必备条件外,应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见附件4)的有关要求确定服务机构(企业),按规定赋予承诺积分和“民政通”权限。


(十五)服务实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下单服务;服务机构(企业)接单提供服务,使用“民政通”记录服务内容、上传凭证材料、核销消费券等。居家社区服务必须见到老年人本人,方可开展服务。


(十六)机构更新。8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服务的机构(企业)名单;定期动态更新,公布新增、退出服务机构(企业)名单,以及服务机构(企业)承诺积分扣分情况。


(十七)评估培训。各地应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体系,建立能力评估师资库,组织开展评估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利用“民政通”开展服务。


四、健全监管


按照“充分授权、事后追溯”原则,对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进行合理监管。


(十八)自主管理。参与服务的机构(企业)应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自主负责服务真实性和有效性。


(十九)核验监管。各地应合理推进服务过程管理,加强“民政通”评估结果、消费券核销等审核,及时处置预警信息,按要求做好资金监管、评估监管和服务监管等。可统筹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验等,促进服务机构(企业)自主管理。


(二十)资金监管。各地按时限结算消费券后,可采取第三方核验、审计等方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对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依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承诺监管。参与服务机构(企业)及其服务人员,赋承诺积分2000分,发现未见到老人即开展服务,服务不满意多次投诉并查实,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等情况,每涉及1元,服务机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者等分别扣1分。累计扣分达到200分、500分和1000分的,分别依法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统筹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等各种力量,加快实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指导村(社区)协助开展能力评估和链接服务供应商,共享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数据,发现符合条件的对象。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利用新媒体传播优势,结合“养老服务消费季”活动,全方位宣传和推介消费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消费补贴持续12个自然月。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情况,将视情作出调整。




附件:1.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doc


          2.老年人能力评估失能等级转换.doc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基本要求.doc


          4.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基本要求.doc


          5.诚信承诺书(模板).doc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 陈伟伟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