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录

政策法规

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9-16 14:00:57    来源:新疆日报
【字体: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适合我区区情的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民生为本、增进福祉、凝聚人心,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9年,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基本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到2035年,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全面建成,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坚持系统谋划,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一)加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管理平台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建一批、因地制宜新建一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立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履行兜底保障、失能集中照护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


(二)持续推进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考虑南北疆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和服务半径,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层推进,加快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支持符合安全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大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围绕老年人多元需求链接汇聚资源,延伸服务至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研究制定推进农村幸福大院转型发展措施,明确发展路径,优化资源配置,丰富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探索推动乡镇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大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统筹整合利用。


(三)加大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布局密度。发挥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城市地区大力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站)等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按需灵活设置日间照料、老年助餐等功能,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村级日间照料站点,并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


三、丰富多元供给,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服务形态


(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完善居家养老支持政策,优化家庭养老环境。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2029年底前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万张。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长效运行机制。支持适老住宅建设和引导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2029年底前完成适老化改造不少于1万户。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五)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强化对居家养老的支持。鼓励各地整合各类低效公共服务场所、闲置国有资产等,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统筹利用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完善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加强独居、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六)强化机构养老功能。完善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需,支持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推动养老机构提升设施水平、优化床位供给结构,2029年底前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70%。县级以上机构要设置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鼓励适当增设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专区。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养老机构将优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探索推动有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季节性短期照护、“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收住重度残疾人等服务。


(七)加大养老机构改革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优化形成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地(州、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支持发展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将公办养老机构富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富余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交由优质经营主体运营管理,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八)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向毗邻建设、签约合作。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及时受理机构备案。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新疆中医药特色疗法与养老需求的深度融合。依托各地康养优势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


(九)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等各类风险,打击涉老诈骗行为。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


四、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


(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普惠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制度,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分类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老年人能力状况动态数据库,评估结果全区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领取服务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跨区域养老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


(十一)完善市场资源配置。支持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境外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支持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各类社会力量连锁化、标准化、专业化运营。制定存量设施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且符合条件的场所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外商投资区内养老服务产业,按规定享受当地养老服务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银发经济,释放养老消费潜力。


(十二)促进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引导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老年教育,加快构建五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研究制定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政策举措,保障老年人劳动就业创业合法权益。推动“银龄行动”提质拓面,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发挥老年人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治理、文明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健全老年人维权网络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


五、强化要素支撑,完善有力有效政策保障


(十三)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将闲置公共服务资源依法依规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


(十四)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员培训、服务补贴等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占比不低于60%。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


(十五)建立多元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和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老年教育资源库和师资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加大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倾斜力度。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加强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等级认定、评价管理。


(十七)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养老服务信贷支持方式,支持金融机构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发展适合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持续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十八)加强质量建设。推动养老服务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全面实施。研究制定与国家接轨、体现本土特色、契合管理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推动养老机构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持续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提质增效。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十九)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探索推动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应用,跟进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智能化家居和智慧健康产品。规范建立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支持发展社区“虚拟养老院”,规范开发“养老服务电子地图”等应用程序,便利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机制


(二十)夯实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政治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统筹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推进农村幸福大院转型发展的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科学引导各方支持参与养老服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责任编辑 : 陈伟伟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