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祝 闯)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工作,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积极性,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便捷化、品质化的服务。
通知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满足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孤寡、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区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委托方通过核查工商登记信息、信用报告、服务资质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运营方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服务范围、信用记录;指导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合同需覆盖设施状况、服务标准、双方权责、费用与资产管理、合作期限与移交安排等核心事项,并明确基本服务对象保障等关键条款;督促运营方建立规范财务制度,兜底保障对象收费按规定标准执行,社会老年人收费坚持普惠原则合理定价,禁止收取会员费;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设施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评估,监督运营方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和运营情况。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运营方出现擅自变更经营主体或经营范围、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区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委托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解除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督促运营方和委托方相互配合,做好入住人员的安置工作。
(编辑 : 陈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