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民政干部和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制度(试行)》,明确在全省的养老机构推行负责人陪餐制度。
该制度对陪餐人员陪餐频次和方式提出了要求。贵州省民政厅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结合基层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到养老机构自费陪餐并检查指导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和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市(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定期到养老机构进行自费陪餐并检查指导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干部结合县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养老机构包联制度,深入养老机构开展调研指导并自费陪餐,全面了解老年人就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养老机构及时解决整改,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6次。全年辖区内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陪餐应实现全覆盖,每季度每个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至少有1次民政领导干部陪餐。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与老年人一起就餐不少于1次,主动了解老年人就餐情况。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可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养老机构开展自费陪餐。
该制度明确,陪餐人员应按标准现场缴纳伙食费并保留支付凭证,伙食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统一确定。陪餐人员应落实“三同”(同地点、同时间、同标准)就餐要求。
(编辑 : 陈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