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伍  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鼓励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公建民营,支持存量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有序推广实施。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体系就近承接、托管运营乡镇(街道、苏木)、村(社区、嘎查)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办法》强调,要坚持公益导向,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应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拓展旅居康养新业态,推动逐步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养老服务核心用途,不得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办法》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备案,严格按照行业有关规范进行管理。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收费时,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禁止使用入住保证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禁止采取会员制方式进行营销。


(编辑 : 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