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现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4日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相关主体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涉及以下各类主体。

1.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信用良好、品行端正,并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组织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登记,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配备具有法律、医护、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

鼓励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3.监护监督人

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

监督人的职责是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发现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4.财产管理人

鼓励老年人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逐条明确其财产处理权限,包括用途、数额限制等。财产管理人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除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财产管理人一般应具备基本的财产管理和财务规划能力。

二、设立流程及相关事务处理

5.意定监护的设立

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各方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见证流程可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操作指引。

6.意定监护的启动

被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监护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结合老年人的实际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查认定。

7.意定监护的终止

意定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意定监护协议到期或解除等。

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如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由监督人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

8.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能力衰退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紧急医疗急救等服务的,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等服务。

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内体现。

9.财产管理服务

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保障财产安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详列现金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等财产。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

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三、服务支持

10.完善服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老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落地。区民政局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及民政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发挥专业性社会组织、养老顾问作用,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受老年人邀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公证。

11.加强社会宣传

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

12.培育和监管专业监护组织

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培育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从事监护相关服务。市民政局培育市级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从事监护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监护组织的监管。

区民政局在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13.强化法制保障

市、区民政部门应增强老年人防范涉老诈骗意识,引导老年人对意向监护人选或组织开展背景考察,排除不适合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4.创新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意定监护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方案。

附件: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问答解读

最近市民政局又出台了《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和之前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有什么区别?

《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明确了政策的方向和政策的框架;而《工作指引》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怎么一步一步落地办理与执行。

《工作指引》把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每一步做什么,都说得很清楚,是实实在在给老年人和家属用的实用操作指南。

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

被监护人——也就是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信得过的个人,还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若是个人,需要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若是组织,则需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民政部门特别鼓励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意定监护人。

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鼓励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再设立“监护监督人”这个角色。监护监督人,可以请其他近亲属、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由他们来负责监督监护人是不是尽心履职,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相当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给相关老人更多一份权益保障。

财产管理人——鼓励老年人根据需要设立。可以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担任,专门负责财产管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实现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条线分开,相互制约,更安全可靠。

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点复杂,能不能再解释一下?

当然可以。我给您举个例子——

张阿姨今年65岁,身体还硬朗,但她想提前做个安排。她找了社区里一家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做她的意定监护人,将来万一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家组织帮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签字等。同时,张阿姨请自己的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另外,她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专门负责账目管理。

这样,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张阿姨的权益就有了多重保障。您看,这样说明是不是就清楚多了?

那么,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核心条件就一条——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必须年满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些其实前面已介绍过,但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一旦老年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那就没办法再办理意定监护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不要等到需要了才想起来办。

具体要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样的?

办理流程主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和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事先协商,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民政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协议的示范文本(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建议大家优先使用,这样签下的协议条款更规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遗漏。

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民政部门倡导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这样协议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来现场见证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

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启动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的正式启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前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告,认定当事的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协议虽然签了,但只要老人还没被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现了认知衰退,相关个人、组织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一旦法院认定结果下来,监护关系就正式启动,监护人就必须开始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所说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那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如果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的监护人代办事情吗?

当然可以。《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如果老年人因为身体或认知衰退,自己处理事情有困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具体委托哪些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如果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也可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心里都有数。

对于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财产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前面在介绍“财产管理人”时,已提到《工作指引》倡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就是建议老年人另外请一个专门的人,即“财产管理人”来管钱,这个角色不要和监护人相重叠。

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除了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的协议签订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财产清册,把现金、房产、证券等一一列清楚。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给财产监督人。这样一来,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监督,老人的财产就安全多了。

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这样的组织吗?

民政部门正在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可以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担任监护监督人,发挥专业力量。

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就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其他区也在陆续推动此项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还会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选择。同时,民政部门也会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培育和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犯老年人权益,该怎么办?

这个确实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比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

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主要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被监护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 被监护人不幸去世

3. 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

4. 监护人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

5. 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最后还想问一下,民政部门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示范文本的作用非常大。它好比是一份“标准模板”,把意定监护中涉及的各项关键内容——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都系统梳理出来了,能切实有效地帮助老年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实现自己意愿的延续和权益的自主保障。

使用示范文本时,还有几点提醒:

按需选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选择条款内容,不是所有条款都必须照搬,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咨询专业人士:在订立协议之前,最好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自身意愿。

建议办理公证:为保障各方权益,强烈建议就协议办理公证。公证不仅能够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还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以后万一有争议,白纸黑字加上公证书,说话都有底气。

【老陆问答】签意定监护协议,谁能给您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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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出台之后,上海市民政局又发布了《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见证操作指引》),专门规范基层组织如何为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提供见证服务。见证是什么?怎么见证?找谁见证?听听资深民政干部老陆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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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老师您好,之前,您给我们介绍了上海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又讲了工作指引,现在又出来一个《见证操作指引》,这个“见证”到底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还要单独出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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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见证这件事,说通俗点,就是邀请一个第三方在场“做个证”,证明老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您想啊,意定监护协议关系到老人晚年的人身照管和财产安排,这么重要的文件,有了见证人在场,是不是更可靠一些?


那为什么还要单独出个文件呢?因为实际工作中,基层对于“怎么见证”“见证什么”“见证之后有什么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心里没底、标准不一。为了让基层组织敢见证、会见证、规范见证,市民政局专门制定了这份操作指引,给大家一个清晰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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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组织可以来做这个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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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四类组织可以作为见证人,也就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比如老年协会等),以及养老服务机构。


这些组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扎根在基层,贴近老年群体,熟悉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状况和实际需求。让这些“身边人”来做见证,老人放心,邻里也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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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具体承担什么职责?说白了,他们管什么、不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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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得好,我把“管什么”和“不管什么”给您分清楚:


见证人该管的事: 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见证人需要确认协议签订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也就是证明老年人和其他协议当事人确实是在自愿、没有受胁迫、没有被欺骗的情况下,当面签了这份协议。


见证人不管的事: 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也不对协议条款合不合理、公不公平做评价。打个比方,见证人好比是婚礼上的证婚人,只证明“这两个人确实自愿结了婚”,至于这桩婚事好不好、以后日子怎么过,那不是证婚人的事。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点:见证人不承担任何因协议效力、履行、违约或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所以基层组织也不用担心“万一出了事会不会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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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比如老人好像不太情愿,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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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以下情形,见证人应当中止见证程序,不能稀里糊涂继续走流程。比如,发现老年人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就应当中止见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再比如,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问,也可以中止见证,建议老人先去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上述这些,都体现了见证工作的一个核心理念,即:见证不是走过场,而是为老人的权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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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之前,见证人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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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件事情,概括起来就是7个字“告、荐、备、查、请、问、帮”:

一是告知公证选择即告诉老人最好去办公证,说明公证对增强法律效力的好处,并提供本市公证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是推荐示范文本即向老人及其拟定监护人、监督人推荐使用《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2026版)》;

三是指导准备材料,即帮老人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四是建议拟定监护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即见证人根据老人意愿,建议拟定监护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见证人不负责核实);

五是邀请家属到场,即见证人根据老人意愿,提前邀请老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到场。老陆这里多说一句,虽然这不是强制要求,但有助于降低以后扯皮的风险;

六是建议咨询律师,即建议老人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

七是协助联系法律援助,如果老人经济困难,见证人可协助联系辖区司法所或法律援助中心。

另外,见证人收到邀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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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当天,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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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流程有很规范的要求,我按步骤给您说:


第一步,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到场,全程见证,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第二步,由老人和其他协议当事人同时在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如果老人行动不便,可以上门见证,尽量不要把老人折腾出门;

第三步是签到核验,也就是请当事人签到,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证件等资料;

第四步是告知免责事项,见证工作人员要当面告知当事人,见证人仅对签订过程真实存在负责,不承担协议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步是当面询问。这一步还是蛮关键的,见证人员要询问老人和其他当事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是否明确协议全部条款?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还要特别问老人:您认可这位拟定监护人吗?再问拟定监护人:您愿意担任监护人吗?

第六步是逐页签名,即请所有当事人在协议每一页签名或捺印;

第七步是见证人签章,请所有见证工作人员在协议“见证人”栏签名、签署见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最后一步是制作见证记录,见证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见证全过程,并由所有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您看,每一步都有讲究,环环相扣,确保见证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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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过程要不要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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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录音录像,但这不是强制的要求。如果老人有意愿,见证人可以帮助老人对签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记录的内容可以包括:人员到场情况、身份核验过程、协议确认、签字环节、老人表达自愿签订的清晰表述等。


这些电子文件可以由见证人或当事人分别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协议的有效期。万一将来有争议,这些音视频就是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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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服务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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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见证操作指引》明确规定,见证协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见证服务的公益性要求,体现的是基层组织服务群众的本色。当然,如果因为见证行为产生了一些必要的支出,比如说打印见证协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请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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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见证人不宜参与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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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见证人应当“知难而退”,不宜继续见证:


1.对老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存疑;

2.发现疑似存在胁迫、欺诈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

3.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就监护事宜存在争议;

4.发现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权属不清、数量不明;

5.发现拟定监护人存在可能影响监护职责履行的情况;

6.发现其他影响见证的高风险情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老年人,也是保护见证人自己。发现风险就及时退出,是对各方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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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和公证有什么区别?老百姓该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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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和公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各有各的特点,我用一张列表对比图,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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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我个人的建议是:如果希望协议的法律效力更强、以后少些麻烦,最好去公证处办公证。如果时间非常紧迫,希望图个方便,在家门口办理,可以选见证。当然,也可以两条腿走路,就是先做见证,再根据需要到公证处补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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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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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参与见证工作的人员,如果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这是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好比打篮球,你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道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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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好之后,如果以后想变更或者解除,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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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可以参照见证流程重新做一次见证,并更新存档材料。


也就是说,不是协议一经签了就不能改变了。老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协议内容甚至撤销协议,但要按照规范程序重新来一遍,确保变更也是在自愿、清醒的状态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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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问题,如果以后协议履行发生了争议,见证人需要负责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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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不承担调解或裁决职责。如果因为协议履行发生争议,见证人可以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建议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见证人的角色就是“见证人”,不是调解员,也不是法官。把边界划清楚,对见证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明确,就是有了纠纷该找谁找谁,不扯皮。


(编辑 : 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