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进一步强化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监管

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日前,青海省民政厅印发《青海省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承接主体确定、协议签订、服务实施、履约监管和资金拨付等进行明确,着力提升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工作规程》明确,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分为自然人照料与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两类情形。对自然人照料模式,明确人员条件、服务内容与权责边界;亲属、邻里照料的签订四方协议,村(居)委会承接的签订三方协议;照料主体变动时,需及时重签协议。对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模式,需明确机构资质,聚焦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核心内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确保服务质量优先。

《工作规程》厘清五级职责,压实监管责任。省、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资金保障,严禁挤占挪用救助资金;推行“就近照料、亲情帮扶”模式,优先亲属、村(居)委会、邻里就近照护;每年开展自理能力复评,动态调整照料档次;实行季度分片入户检查,确保年度入户全覆盖。乡镇(街道)负责协助确定照料主体、签订协议,坚持每月入户走访,特殊情况电话巡访,按月反馈评估结果。村(居)委会做好信息排查、协助探访和政策宣传,风险隐患第一时间上报,形成县统筹、乡主抓、村协助的工作格局。

《工作规程》要求,严格履约评估,严管资金拨付,建立入户抽查、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履约评估体系,每季度开展服务评估,结果与协议续签、资金支付直接挂钩。落实“先服务、后评估、再发放”机制,统一制作张贴照料服务卡,公示自理能力、照料人、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编辑 : 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