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养老服务条例

本报讯 (记者  伍欣)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2章84条,围绕养老服务全链条作出了系统性规范。

《条例》明确,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功能持续完善。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利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等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发展,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新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条例》提出,实施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褒扬机制,增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重点推动养老照护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康养、养老金融等领域的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


(编辑 : 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