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了《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对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作出明确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检查。202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的意见》,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检查机制,明确检查重点,细化检查依据,形成检查事项“一张表”,进一步提高行政检查质效。
二、主要内容
《意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聚焦养老机构相关领域安全,协同推进常态化联合检查工作,健全“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机制。
第二部分检查机制。细化了联合检查、分类整治、评估销号、依法处置的全链条监管机制。各部门统筹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共同派员联合开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养老机构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到期后,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就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销号、挂牌督办、关停或搬迁等措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相关情形的,实施联合惩戒、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管威慑力。
第三部分检查重点。聚焦建筑、燃气、用电和特种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汛安全、服务质量、资金安全等9个方面,梳理每个领域中最为突出、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隐患,细化了重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
第四部分组织保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压紧压实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发挥老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增强综合监管合力。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以及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压减检查频次,减轻基层负担。
附件为检查事项清单,围绕9个方面,细化为23类检查项目,64条检查事项,其中,将33个重大风险隐患列为必查事项,每次联合检查均应逐项检查;将31个一般风险隐患列为定期抽查事项,经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确认合格后,后续可根据情况随机抽查。
三、政策要点
一是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完善闭环管理。《意见》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同推进养老机构常态化联合检查工作,建立联合检查、分类整治、评估销号、依法处置工作机制,健全“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出现信息不通、整改不落地等情况。
二是统筹部门联合检查,减轻机构负担。《意见》提出,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信用记录等情况,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统筹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共同确定检查主体、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实地检查原则上应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提高检查质效,破解多头重复检查问题,减轻机构负担。
三是明确检查事项清单,精准靶向检查。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意见》梳理形成检查事项“一张表”,一方面,统一了检查标尺,避免不同部门检查尺度不一、同类问题重复认定,提升了检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另一方面,检查事项也为养老机构日常隐患自查自纠提供了重要参照,提高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
(编辑 : 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