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等部署,强化联动协同,健全跨部门常态化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聚焦建筑、燃气、用电和特种设备、消防、食品、防汛、服务质量、资金等方面,协同推进养老机构常态化联合检查工作,健全“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推动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整合检查事项,联合制定检查事项“一张表”,实现“进一次门,一表通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进一步为基层减负。

二、检查机制

(一)联合检查。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信用记录等情况,联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统筹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共同确定检查主体、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实地检查原则上应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县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1次联合检查。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参加联合检查,在满足检查执法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检查,提供技术协助,提升安全风险隐患识别精准度。联合检查事项分为必查事项和抽查事项。其中,对必查事项,每次联合检查均应逐项检查;对抽查事项,经联合检查确认合格后,后续可根据情况随机抽查。

(二)分类整治。民政部门根据联合检查情况,结合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程度,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逐一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督促养老机构限期完成整改。

(三)评估销号。整改到期后,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就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评估达标的,及时销号;评估不达标、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久拖不改甚至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无法彻底整改的,限期关停或搬迁。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四)依法处置。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符合相关情形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欺老虐老、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涉嫌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检查重点

(一)建筑、燃气、用电和特种设备安全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要求,重点检查养老机构建筑设施是否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审验等手续;是否经专业机构安全鉴定属于C、D级危房;是否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是否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切断装置;是否使用老旧、“三无”、无CCC认证延长线插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证书,是否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等。

(二)消防安全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要求,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间顶棚和屋面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外墙外保温和外立面装饰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老年人居室是否按要求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电缆井是否进行防火封堵,消防设施是否停用失效,消防控制室是否存在值班脱岗、无证上岗,是否按要求设置避难间及安全疏散设施,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是否建立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安全防护体系,是否按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常态化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三)食品安全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落实食品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要求,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达标,是否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等。

(四)防汛安全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养老机构选址是否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是否纳入相关预案,是否采取加固或搬迁等措施,应急准备是否到位等。

(五)服务质量安全方面。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法登记备案,是否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是否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档案,从业人员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欺老虐老行为等。

(六)资金安全方面。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要求,重点检查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收取、管理、使用、退还预收资金,是否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等。

四、组织保障

(一)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在本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检查事项“一张表”,细化必查事项、抽查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压紧压实养老机构安全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做好养老机构联合检查、风险研判、督促整改、协同处置等工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老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加强跨部门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定期组织会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增强综合监管合力。

(三)依法依规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统筹,压减检查频次,减轻基层负担。检查涉及的养老机构性质为民办营利性企业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派出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标准程序,从源头上坚决遏制乱检查。

附件:养老机构检查事项清单

民 政 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6年10月10日


(编辑 : 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