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覆盖广泛、管理规范、活力充盈、作用明显的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发展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将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深度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促进老年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发展,不断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成为加强新时代基层老龄工作、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银发力量”。
坚持培育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在扩大组织覆盖的同时推进规范化建设,做到数量与质量同步提升。坚持统筹协调与因地制宜结合,立足城乡差异、区域特点和人口结构特征,分层分类精准施策。坚持老有所为与互助养老互促,充分激发老年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到2030年,基层老年协会在参与基层治理、提供为老服务、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作用显著增强。
二、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加快发展
基层老年协会是由老年人或单位发起、组成,活动范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老年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新时代新征程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力量。
(一)扩大组织覆盖。坚持立足实际、便于管理、服务老年人的原则,因地制宜培育壮大基层老年协会。引导尚未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的地区加快组建步伐;已经建有基层老年协会的地区,逐步提高老年人参与率,着力推动其充分发挥作用。结合我省旅居老年人季节性集聚的特点,发掘有威望、有热心的骨干人员作为发起人,积极引导和支持旅居老年人成立老年协会,协助解决活动场所、备案登记等实际问题,搭建旅居老年人融入本地社区的服务平台,促进本地老年人与旅居老年人交流融合、共建共享。
(二)优化登记备案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为社会组织的基层老年协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辅导,依法优化登记服务,加快审核办理。对未达到社会组织登记条件但符合成立社区社会组织的基层老年协会,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实施管理,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村(社区)老年协会,可由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规范基层老年协会名称。在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老年协会按照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执行,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统一规范为“XX市(县)+XX乡镇(街道)+老年协会”,村(社区)老年协会统一规范为“XX市(县)+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老年协会”。依托农场、林场等设立的,可参照此原则规范名称。
(四)完善内部治理。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制定完善协会章程,明确组织原则、组织架构、会员(成员)权利义务等内容,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议事规则、活动管理、财务管理、经费管理、志愿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定期向会员和辖区老年人公开工作开展、经费使用、服务落实等情况,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着力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老年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围绕积极老龄观和健康老龄化理念、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老龄事业发展成就和孝亲敬老文化等内容,采取专题讲座、座谈交流、主题党日、文艺宣讲等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性开展学习活动,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入脑入心。结合海南解放战役、琼崖革命、红色娘子军等本土红色资源,开展特色化党史学习与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老年人感党恩、跟党走。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老年人,听取老年人意见,了解老年人需求,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对老年人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和乡镇(街道)反映,协助推动解决。加强与其他涉老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协助做好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惠老政策宣传解读和申领指引,推动各项惠老政策精准直达、应享尽享。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等普法宣传,参与涉老矛盾纠纷调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组织老年人积极发挥作用。动员支持老年人积极参与“银龄行动”,激励引导老年人立足经验优势和专业特长,开展智力帮扶、参与基层治理。发挥本地“五老”人员在乡村振兴、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关心下一代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组织老年人参与黎苗文化传承、热带海洋生态保护、红树林巡护宣传等具有海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老年人在海南自贸港建设中建言献策、贡献智慧。
(四)开展为老服务和互助养老。组织低龄老年志愿者对高龄、失能、独居、经济困难及“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和关爱帮扶,推动形成低龄助高龄、健康助失能的互助养老良性循环。鼓励具备条件的村级老年协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日常运营管理,提升基层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与可持续性。
(五)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日常生活。结合我省地域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等特色,组织开展老年合唱、广场舞、太极拳、门球、棋牌等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协会组建老年文艺队伍,在重阳节、春节等重要节点举办展演展示活动,营造老有所乐的浓厚氛围。
四、加大基层老年协会扶持力度
(一)加强经费保障。基层老年协会可通过多种方式筹措经费。支持、鼓励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乡贤能人通过定向捐赠、项目合作、冠名赞助等方式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发展。支持基层老年协会通过承接服务项目、承办活动等为老服务获取合法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强化设施场地保障。由村(社区)、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协调,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等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闲置校舍、办公用房等各类闲置场所,为基层老年协会提供活动场所。基层老年协会活动所需桌椅、音响设备、棋牌器材等基本活动设施,依托所使用场所的既有设备实现共用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配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场所固定、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标准建设协会专门活动场所。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从退休老党员、老教师、老模范、老干部、老退役军人以及热心老龄事业的低龄老年人中选拔协会负责人。实施“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计划”,分级开展政策解读、组织管理、项目运作等专题培训,提升协会骨干政治能力、法治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数字素养。支持社会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等与基层老年协会建立结对帮扶机制,为协会提供活动策划、制度建设、项目申报等专业指导。鼓励在旅居老年人中发掘有专业特长、管理经验和奉献精神的人才,充实协会骨干力量,推动本地人才与旅居人才优势互补。
五、优化基层老年协会发展环境
(一)坚持党建引领。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全过程。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基层老年协会作为联系老年群众的重要平台,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二)完善工作机制。省老龄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实时跟踪问效,及时开展督促评价,引导基层老年协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职能,压实工作责任,分领域抓好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在汇聚集成、协调调动各类涉老政策、项目、资源方面形成合力,要推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各方面共同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省老龄办要通过定期调度、半年总结、年度评估等方式,强化对各市县、各成员单位工作检查和指导。各市县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展情况报送省老龄办。
(三)实施分类指导。已登记注册或工作基础较好的基层老年协会,要指导其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辐射作用。备案管理或基础比较薄弱的基层老年协会,要指导其制定章程、完善管理制度、链接外部资源、培训骨干成员、明确服务方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扶持,规范协会行为,帮助其逐步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城镇基层老年协会要强化社会参与,与物业、企业、公益组织等多方联动,开展多元特色服务、活动。农村基层老年协会要融入村民自治体系,强化邻里互助,整合利用各方资源。
(四)营造良好环境。及时培养、发现先进典型,有计划地培育扶持一批基层老年协会及公益服务品牌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辐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推广。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与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深度融合。要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基层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
基层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供各市县制定、修改基层老年协会章程时参照,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对内容予以适当补充、删除或调整。
×××老年协会章程
(××××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乡镇(街道)居民/××村(社区)居民/××单位等自愿发起举办,活动范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老年人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如困难老年人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指导和管理。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要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
〈注: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性质。如开展为老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和“银龄行动”等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所在辖区范围内老年人,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均可入会。本辖区范围内其他涉老社会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如协会无交纳会费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协会负责人;审议通过本协会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决定本协会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职务,如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热爱老龄事业,了解老龄政策,能正确把握本协会发展方向;
(四)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与责任心,有奉献精神,能认真对待本协会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公信力,有较强的影响力、号召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有支持工作开展的身体条件;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管理本协会日常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如协会无交纳会费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政府资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有权要求本协会负责人定期公开协会财务情况,对本协会使用经费情况进行监督;当本协会负责人或其他会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后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与老年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协会全体会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全体会员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编辑 : 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