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营口市出台《营口市老年助餐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障老年人就餐需求、规范助餐服务机构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根据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网点,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用于建设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已建成住宅区可以通过购置、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农村可以依托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场所设置老年助餐点。民政部门应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质量评估制度,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年人代表等担任老年助餐服务监督员,对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规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建设、运营与助餐补贴。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全市统一的助老食堂名称和编号、营业时间、餐食价格、优惠标准等信息,保留电话预约、现场预订、现金支付等渠道。
(编辑 : 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