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切实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类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坚持统筹兼顾,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纳入集中照护服务的对象范围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本实施意见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能力等级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具体补助标准为:经济困难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经济困难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经济困难能力完好、轻度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明确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获得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组织入住工作流程
1.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市、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辖区符合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及服务价格信息,供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入住。承接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等均可作为服务承接机构。
2.确定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对象名单。按照自愿入住原则,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代理人)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反馈的能力评估结果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核,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3.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或指导对象与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等有关入住协议,对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事项进行书面明确。出现集中照护供给紧张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中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级高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
(四)救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
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入住未满一月的补助资金按日计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五)救助对象及额度动态管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老年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等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后确已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及时作出停发、调整补助额度决定,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作出停发救助处理的要及时解除相关入住协议,组织办理离院手续,并妥善管理救助对象入住档案。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六)实施养老机构绩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人数、服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对全年绩效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强化监管
(一)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对象入住机构后,要做到人、机构、床位等一一对应。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与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签订绩效协议,绩效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对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要责成养老机构开展全方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取消承接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资格。
(二)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补助资金申请的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流程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照护服务费用和对承接收住补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一律不准用于其他用途。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强化资金激励支持
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资金实施开展全流程监管、绩效评价及定期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民生工作,要将该项工作作为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兜底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制度衔接
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供养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加强服务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四)加强工作调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及时研判存在的困难问题,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在服务对象入住后15日内将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市(州)民政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入住人数、资金支出等工作情况报省民政厅。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 : 逯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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