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民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山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银行专用存款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养老机构账户开立与管理、资金使用等作出规范,明确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存管银行及养老机构四方在预收费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细则》指出,预收费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存管、风险可控、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可追溯。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个老年人的押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其月床位费的6倍。养老机构可在公布的存管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合作银行,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将收取的押金、会员费全部及时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需留存风险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不得用于质押、不得转移至非备案账户、不得用于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支出。
《细则》明确,民政部门负责专用存款账户监管的组织实施,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存管银行履行存管义务,会同民政部门细化资金异常流动判定标准,共享监管信息。存管银行负责按协议履行资金存管义务,建立账户管理系统,归集资金收取、使用、余额等信息。养老机构须在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账户信息及监管规则,须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条件及方式等内容,须配合监管部门和存管银行的核查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