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增强老年群体抗风险能力。
《方案》明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个保险年度的人均保费不高于15元、不低于5元,保险产品总保额设定不低于2.5万元。保费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盟市、旗县(市、区)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费补助标准,也可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为本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方案》提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依规确定保险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按户籍老年人口数、当地保费标准统一投保。政府统保范围之外,老年人若需自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当地民政部门可给予协助。
《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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