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作为北京市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以让老年人舒心、安心、放心为目标,创新构建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为新时代首都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截至2024年底,北京市60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达514万人,首次突破500万大关,占常住总人口的23.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其中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447.5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31.1%,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达66.1万人。预计未来十年平均每年老年人口占比增加约1个百分点,到“十六五”初期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随着北京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持续增长。《条例》的出台,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关键举措,也是系统总结北京实践经验、破解养老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必然要求。
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打造“一刻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
《条例》紧扣《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要求,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形式将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固化,加强养老服务统筹规划,积极破解养老服务规划建设面临难题。
针对养老服务网络不完善、专业化、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统筹协调、行业指导等职能;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等综合服务,整合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依托餐饮企业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助餐助浴、探访关爱等上门服务和短期替代照护、技能培训等支持性服务;社区(村)养老服务驿站作为养老服务中心的延伸网点,发挥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开展便民服务,打造“一刻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服务内容根据老年人需求统计结果确定优先级,重点保障助餐、助医、助洁等基本需求,着力提升养老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专业性。
针对“城六区”老旧小区养老设施短缺、存量闲置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存在“玻璃门”等瓶颈问题,《条例》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对于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支持通过改造、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并鼓励将闲置厂房、商业设施等改建为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推行“养办医、医办养”双轨发展模式,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持范围,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机构或增设养老床位,让养老院里能看病,医院里能养老,老人不用在养老院和医院之间来回跑,看病、照护一步到位。同时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的有关规定,为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入驻提供场地,破解以往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难以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瓶颈。鼓励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优先选址于老年人口密度较高、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通过“用地兼容+空间预留”组合措施,推动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物理邻近、服务衔接,实现老年人“养老不离医、就医不离养”的就近便捷服务需求。
聚焦多元需求 实现养老服务普惠可及
《条例》明确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提出系列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措施,明确由市相关部门拟订普惠养老机构支持政策,加强收费引导管理,设置收费参考标准,强调政府应当对普惠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收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成本变化和居民收入情况动态调整,确保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
聚焦失智老年人照护这一民生痛点,《条例》通过“专门机构+专区设置”双路径扩大服务供给,既支持建设专注于失智照护的专业机构,又鼓励现有养老机构增设照护专区,实现存量升级与增量拓展并举,精准匹配失智老年人的专业化照护需求。在床位建设要求上,明确新建养老机构需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推动失智照护服务从“有无”向“优劣”转变,切实缓解失智老年人家庭的照护压力。
针对“老老人”就医难、就医不便等问题,《条例》作出系列创新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机制。明确将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分层分类优化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通过个性化签约,为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增加服务频次、拓展服务内容。制定面向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服务清单、服务标准,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推广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养老服务的支撑。
强化监管与维权 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针对老年群体法律服务需求,《条例》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鼓励老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明确民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为老年人获得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服务提供帮助和便利。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对养老机构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实施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严厉打击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从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养老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养老领域集资行为监测,推行预收费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投诉举报机制,明确相关主体违反养老规划许可、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首都养老服务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下一步,北京市民政局将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及贯彻实施工作,到2029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健全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安度幸福晚年,让养老服务人员有尊严地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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