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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涉老纠纷代表性案例”公开征集通知
日期:2026-01-06
来源: 中国老龄协会权益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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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集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的服务供给。2025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致力于构建涉老风险预警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民政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着力守护老年人财产安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的发布,则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供了规范化指引。相关部门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出台一系列办法、举措,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征集目的

为切实解决老年人财产、人身权益保护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民生问题,让老年人能够幸福安度晚年,净化老年人生活环境,弘扬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受中国老龄协会委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开征集涉老纠纷代表性案例(含事例:指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社区等在推进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创新做法、成功经验,或者具有较强教育意义的具体事件。),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选编参考,以期促进行业规范和纠纷化解。


三、征集主题

本次代表性案例(含事例)征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普惠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涵盖养老设施规划与建设、养老补贴制度、长期护理保险、陪护假等政策保障落地相关问题);

(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涉及居家养老、物业服务、交通出行、再就业环境、社会服务及网络应用等全场景);

(三)老年志愿服务与“老有所为”模式创新;

(四)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五)农村养老的创新与挑战(如“以房/以地养老”、土地流转收益归属、涉农非法集资、留守老人赡养等);

(六)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与社会融入(“精神赡养”、探望权、婚姻自主权、文化消费权益、公共空间使用等);

(七)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重点防范沦为“背债工具人”、个人账户被用于洗钱等新型违法犯罪风险)

(八)涉老年人继承纠纷的新态势与新问题(如遗产管理人认定、数字遗产继承等);

(九)涉养老领域从业禁止与职业准入;

(十)涉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纠纷;

(十一)其他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前沿热点问题。


四、编写体例

本次涉老纠纷案例(含事例)征集格式可由标题、副标题、基本情况、裁判理由和结果/处理方式和代表性意义等部分组成,编写体例如下:

(一)标题;

(二)副标题;

(三)基本情况:基本情况描述应当抓住案件/事例的事实要素、关键情节、因果关系、争议焦点等要点;

(四)裁判理由和结果/处理方式;

核心观点确定、主要对象明确。裁判结果应当包括法院的论理部分和判决(或裁定)的裁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指明裁判所依照的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

2.法院所查明和认定的具体案件事实;

3.依据法律和结合案件事实形成的裁判结论;

4.其他需要重点补充说明的内容。

(五)代表性意义;

案例的代表性意义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政治效果突出。贴近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回应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政策;

2.法律效果突出。诉讼程序规范、法律适用准确,可以复制并指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3.社会效果突出。代表性案例/事例必须能够引领社会法治思维,凸显司法或行政作为,具有较好的普法效果;

4.其他需要重点补充说明的内容。


五、编写示例

参见《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案例四https://mp.weixin.qq.com/s/zQat2Heb3wLECDp5oF1LLw。

(一)标题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二)副标题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三)基本情况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四)裁判理由和结果/处理方式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五)代表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六、参与主体

全国法院、检察院;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各涉老工作机构等。


七、征集计划

本次代表性案例征集具体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企业治理研究中心负责,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非法院单位推荐案例可邮件发至cjb*****bdi@163.com。

如有任何问题,烦请各位关注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高端智库公众号并在后台留言,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并备注“案例征集”,以便参加该项征集活动。



(编辑 : 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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