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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5-11-06
来源: 贵州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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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22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逐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到2025年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能够满足失能照护需求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60%;互助养老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失能照护、医康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文化娱乐等突出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27年,县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不低于70%,省级支持不少于350个农村养老服务站提升服务能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到2029年,农村养老机构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速发展,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及网络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1.建设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需要设置失能照护专区,配齐护理人员,优化护理型床位功能,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等级评定应达到2星级及以上,到2029年应达到3星级及以上。积极发挥资源和技术等优势,为辖区养老服务提供行业服务示范、技术指导和资源支持。

2.建设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增强协调指导、全日托养、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提升区域性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应达到1星级及以上,到2029年应达到2星级及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等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中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调整规划用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

3.完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功能。结合村容村貌提升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整合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站。支持养老机构统筹运营及管理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增强服务转介、临时看护、文化娱乐、助医助急等功能。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4.推进机构设施标准化改造。认真落实《贵州省养老服务投资管理指南(试行)》《贵州省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项目建设及标准化改造规范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及设施标准化提质改造。

5.强化机构设施专业化运营。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服务团队遴选、评估、奖惩及退出机制,逐步推行“职业化院长+专业化团队”管理模式。对长期入住率低、入住对象满意度不高的,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级直管、县乡共管、政府购买服务、转制为国有企业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

6.深化机构设施规范化监管。民政部门依法落实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做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因地制宜按程序进行撤并整合。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

(三)创新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7.支持拓展服务。政府举办的中心敬老院等优质养老机构优先满足失能兜底保障对象需求,在满足兜底保障需求基础上,可按规定有序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鼓励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

8.提升服务可及性。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试点,依托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将服务延伸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安装智能监测与预警设备,增强对独居、留守、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安全应急救援能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

9.强化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照护。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指引要求,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评估要求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评估,对照护质量落实不到位的,督导限期进行整改、按程序更换照料护理人或动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经反复动员不愿意转入机构的按程序做好照护质量视频监督工作。

10.组织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探索农村家庭依托自有设施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培育发展农村老年协会等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动员农村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11.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统筹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与迁入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和建设。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资金可将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支持范围。将大中型安置点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护理员培训范围。

12.推进养老医养康养相结合发展。兜底保障性养老机构须配备不少于60㎡的医疗服务用房;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医疗服务用房,对在院人数超过80人的兜底保障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延伸点,根据需要安排医生上门坐诊;对在院人数低于80人的兜底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每周不少于2次巡诊服务。鼓励乡村医生等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康复指导等服务。

(四)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13.强化工作制度有效衔接。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负责将开展老龄化国情教育纳入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纳入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内容。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多形式推动传承和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将农村养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法规政策、村规民约、道德评议等方式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家庭赡养扶养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和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14.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广“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依托村级党组织落实政府投放农村基层的养老服务资源。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要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利用区域党建平台,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

15.激发农村养老服务内生动力。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16.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部署,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五)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

17.合理规划布局服务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养老服务用地政策,统筹安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8.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财政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和贵州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用足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

19.推动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招聘村民开展探访助老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招聘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盘活供销合作社闲置低效资产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20.强化农村养老保障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参保人通过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妥善解决包括农村失能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站按程序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其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障老年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

三、强化组织实施

认真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部署要求,涉及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须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作用,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分类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支持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特点,探索形成有效发展模式,因地制宜有序推广。


(编辑 : 陈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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