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25〕26号)要求,近日,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切实推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构建,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预警防控能力。
(一)加强涉老风险源头防控。定期开展形势分析,及时互通线索信息,聚焦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金融理财、保健养生等涉老领域,加强风险防范。综合运用线上大数据监测、线下网格化排查、发动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涉老领域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老矛盾纠纷。
(二)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结合“每月一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涉老法制宣传。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升老年人依法维权能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三)不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依托“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集中开展公益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整合反诈防范宣传资源,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涉老诈骗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套路”手法,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营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纠纷发现报告,畅通涉老诉求受理渠道
(四)发挥服务热线联动作用。加强12368诉讼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接联动,充分发挥热线平台作用。注重老年人诉求的全流程管理,对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房产确权、人身伤害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咨询或者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和反馈。
(五)拓宽问题发现报告渠道。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邻里、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在服务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劝阻并协助老年人向有关单位反映、求助,积极帮助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的老年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老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强化司法保障作用,推动涉老纠纷有效化解
(六)建立涉老纠纷化解机制。构建涉老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在调解中的积极作用,依托基层一站式矛调中心、综治中心等平台,联合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网格员、新乡贤等合力做好涉老家事纠纷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及时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力争从源头减少涉老诉讼案件。
(七)推进适老诉讼服务建设。人民法院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上门送达、上门询问、巡回审判、就地调解、当庭宣判、就地送达、高效执行,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便利,同时推动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方式审理涉老民事案件。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适老诉讼服务站,设置老年人服务绿色窗口和爱心专座,配备老花镜、轮椅、急救药箱等物品,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
(八)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强化源头治理。围绕适老化无障碍环境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重点领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对诉讼能力弱的老年人追索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依法支持起诉。依法有序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加强对涉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规范提出检察意见,有效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九)打击涉老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案资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力追赃挽损,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老年人举证指导,加大心理疏导和帮扶力度。对虐待、遗弃老年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四、增强法律服务效能,提升老年维权服务质量
(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语音连读与指读等服务,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
(十一)加大涉老法律援助力度。将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民事、行政案件应援尽援。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对接受社会救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创新便民惠民措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预约式、上门式、一站式服务。
(十二)优化公证服务绿色通道。聚焦老年人公证服务需求,畅通“绿色通道”服务,通过巡回办证、蹲点办证、上门办证等方式提供贴心全面的服务。对80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费;探索提供意定监护协议、财产提存、遗嘱等一体化公证服务。每年10月作为公证敬老服务月,组织公证机构深入养老院、社区、乡村等,就老年人关心的赡养、监护、婚姻、遗产处置等法律知识和公证办理进行讲解和咨询。
(十三)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律师、公证行业把老年人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引导青年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等情况,细化服务、完善流程,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的老年人法律服务队伍,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权益保障需求。
五、促进部门统筹协调,健全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四)健全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联络、信息共享、交流会商、紧密协作,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更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十五)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老龄办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评估和统计调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地探索推动建立乡镇(街道)老龄工作统筹机制和专人负责机制,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压紧压实老年人权益保护责任,切实把老年人权益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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