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为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有关要求,就我省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指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各地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地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获得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补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
(一)自愿入住养老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条件的养老机构,协助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的标准,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老年人,组织开展评估。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双方应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按照本地确定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按月收取集中照护服务费。如入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缴费有困难的,与养老机构协商一致并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缴证明》后,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
(二)申请照护服务补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照护服务补助申请,并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
(三)服务补助审核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是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享受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补助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的补助金发放清单及确定的补助金额。补助金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入住未满一月的补助资金按日计算。
(五)救助对象和额度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入住机构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及时作出停发、调整补助额度决定,停发补助金或调整补助金额,并告知老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仍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加强对集中照护工作的管理和保障
(一)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每年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各市县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二)充分整合数据资源。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将服务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救助对象退住、转住、死亡等人员变动信息,及时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更新。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各市县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省级财政在分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政策宣传到位、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县,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政策知晓率低、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县,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四)严格资金使用监管。该项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五)加强工作衔接配合。省、市民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做好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身份信息共享至养老服务职能部门,同时会同养老服务职能部门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社会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补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确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冀民〔2023〕48号)同时废止。
附件2:河北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申请救助审批表.xls
责任编辑 : 逯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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